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