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财综[2001]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国家税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我市国家税务系统共有行政性收费项目2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管理模式
1.税务发票工本费 领购发票的经营者 纳入预算
(含两簿工本费)
2.税务登记证费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纳入预算
二、资金及票据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收费项目具体的收取标准及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