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征免车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2007]1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公共交通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车辆。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符合公交车辆免税的规定。因此对符合辽政办发[2007]20号文件规定的校车,应按照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免征车船税。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