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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04〕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先后有南京、苏州、无锡、扬州、常熟、昆山、张家港等7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镇江、徐州、江阴、太仓、吴江、宜兴等6个城市被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城市。

为进一步做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对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组织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印发给各地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4〕1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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