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2005]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包括客票、逾重行李费、包机及相关服务)等赞助,在国航按市场价格确认这部分赞助支出的情况下,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这部分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金额扣除。
二、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