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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会事业单位免缴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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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总工会:

    你会辽工发财字[1989]8号《关于申请工会事业单位免缴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意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即以收抵支,经费开支不足部分由地方工会用工会经费予以补助,或地方财政拨款)的工会事业单位自用的房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但对其出租或非本身业务用的房产和车船,应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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