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总工会:
你会辽工发财字[1989]8号《关于申请工会事业单位免缴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意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即以收抵支,经费开支不足部分由地方工会用工会经费予以补助,或地方财政拨款)的工会事业单位自用的房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但对其出租或非本身业务用的房产和车船,应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