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3]57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不含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中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现对已按销售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并符合按购销差额计征营业税规定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主管征管分局(所)文书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受理申请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并审核:(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二)纳税人的书面申请;(三)原房地产权的发票原件、复印件,无发票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原房地产权已完税的凭证或其他证明;(四)本次转让房地产权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五)《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表》原件、复印件;(六)纳税人为企业的应提供与产权交易中售卖方一致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七)纳税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深圳市内银行开户储蓄存折原件、复印件。储蓄存折开户户名、申请退税个人居民身份证及产权交易中售卖方三者必须一致。
二、资料审核主管征管分局(所)受理纳税人资料后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审核:
(一)征管分局负责委托代征的管理科(所)负责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如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为个人的,审核后如符合要求,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计财科开出《收入退还书》退至纳税人个人储蓄账户。
不符合要求的直接将资料退还纳税人并告知理由,由纳税人补正资料。
(三)个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管理科审核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交分局办公室转送主管分局(所),主管分局(所)办公室收到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送控管科(组),管理人员审核后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纳税人是否欠税的意见[征管分局(所)意见可签署在检查分局审批意见栏],如有欠税标明具体欠税金额,经控管科(组)科(组)长审核后报分局(所)主管局长(所长)签署意见,加盖分局(所)公章 ,于1个工作日内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交回分局办公室转送征管分局(所),征管分局(所)办公室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交负责委托代征的管理科(组)审核退税。此项工作不需经审理程序,各分局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若纳税人有欠税,征管分局负责委托代征的管理科(所)应要求纳税人先缴纳所欠税款;纳税人所退税款不足缴纳欠税的,应要求纳税人按照退税金额缴纳欠税,待其缴纳税款并提交完税凭证后方可批准同意退税。
三、退还纳税人税款的同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退还税款相应的利息。
四、各征管分局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和深地税专纪要[2003]9号等文件的精神审核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并按本文要求办理退税手续,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