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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系统办税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1999]2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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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临地税三字[1999]第1号请示收悉。关于你局投资建设的办税服务中心如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明确如下:

    我省各级地税、国税部门投资购建的办税服务中心,包括征税服务大厅以及档案资料库、税务微机网络管理中心等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均适用于零税率。利用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后形成的办税服务中心,其装饰装修工程也适用零税率。

    以上投资不包括行政、生活设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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