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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2]8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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