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马地税[2004]1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与市劳动部门联系,对于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且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户,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情况审核证明》(见附件)。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情况审核证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