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地税所一[2004]1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财税分局:
为落实国家鼓励企业吸收下岗人员再就业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规定,现对本市新办服务型、商贸型资质认定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当年第三季度前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财税[2003]208号文规定比例的,企业应于年度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新办企业资质认定。
二、凡在当年第四季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财税[2003]208号文规定比例的期限可延期至次年一季度末。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