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除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文件规定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