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发改财金[2009]18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07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深圳市科技局: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现根据《办法》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备案条件
(一)经营范围不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实收资本与承诺资本未达到《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出资不实。
(三)投资者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四)不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高管人员人数与资质。
对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而已予备案的,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二、规范代理业务
(一)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四)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展代理业务时违背上述任何要求之一的,均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对其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
三、建立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强不定期抽查
五、建立季度报告制度
(一)《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电子文本。
(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所管理资产情况表》电子文本。
(三)上个季度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通知书及备案申请材料的纸质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四)上个季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报告的投资运作重大事件和通过不定期抽查发现的投资运作重大问题的汇总材料电子文本。
出现取消备案情形的,应当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电子文本。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对备案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的备案管理及对其募资行为的规范,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省级(含副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今年8月末以前,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募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