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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说明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地税字[2003]1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资产因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应纳入财产损失的审核范围。

    二、对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金扣除标准,以盟市行署、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标准(基准补贴额与工龄补贴额之和)为限额,超过部分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三、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用,采取报销制度的,允许按合法有效凭证金额在税前列支,采取补贴制度的,将通讯补贴计入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四、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发生的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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