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民救发[1999]2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10元调整到273元,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这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值建国五十周年大庆前夕,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关心和爱护。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