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国税征发[1998]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在全省推行IC卡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省局已以晋国税征收(1998)19号文下发各地执行在案。考虑到印制“山西省XX县(市)销售发票专用收据”时套印各县(市)发票监制章 有很多的不便,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各地、市可以制作“山西省XX地区(市)发票监制章 ”,统一套印“山西省XX县(市)销售发票专用收据”,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到省局办理制作手续。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