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2001]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论购销双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污水处理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