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字[1998]1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1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