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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民航、邮电直属企业纳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二字[1994]0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集中缴税。

    2、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独立缴税外〕,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税。

    3、邮电部直属的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由邮电部集中缴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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