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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地税函[2004]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33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市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已全面使用新版货运发票,旧版货运发票统一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止。

    二、按照省局的要求,我市暂采用省局统一下发的《货运发票》开票软件。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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