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2003]4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海南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应在设立日期后二个月内向市、县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国税发〔2003〕1239号167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