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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迟税出口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函[2003]2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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