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流字[2001]1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区对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直由盟市国税局上报区局核批,因此,只对变更开票限额的企业报区局审批。
二、各地务于12月1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并于12月12日前通过广域网向区局上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