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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陕西省广厦工程西郊住宅小区税款归属的批复

【时 效 性】 市地税字[1998]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莲湖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陕西省广厦工程西郊住宅小区税款归属的请示》(莲地税发[1 998]10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中第五条的规定,即“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你局作为分包工程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其扣缴义务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广厦工程经理部扣缴分包工程(省建二公司和省建六公司)的营业税税款,应向你局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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