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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正版软件使用及资产管理办法

【时 效 性】 冀国土资办发〔2012〕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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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正版软件使用及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正版软件使用及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正版软件主要包括各类数据库软件、各类工具和应用软件、自主研发软件以及计算机用户使用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

  第二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人员使用的软件产品及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厅办公室作为全厅正版化工作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正版软件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厅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厅机关正版软件的采购以及资产管理工作,协助厅办公室进行正版软件的使用督导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信息中心每年度须设立正版软件采购专项,对厅机关所需的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统一购置,包含正版软件的升级和维护。

  第五条 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办公设备符合正版系统软件的安装要求。

  第六条 正版软件采购后,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受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由信息中心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七条 正版软件的使用实行一对一制度,各应用系统应使用相对应授权的数据库软件、各类工具和应用软件、自主研发软件等;计算机用户使用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配发对应正版软件授权号,张贴在计算机终端外壳上。任何人不得安装任何盗版软件。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自行采购的计算机终端必须包含正版操作系统授权号及光盘,并向信息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条 每年对厅机关软件资产情况及正版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和检查工作,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其他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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