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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3]2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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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为积极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5%的税率征收,从而造成多征的营业税,务于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退库,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贯彻执行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之前报省局(详见附表)。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法规政策,依法组织营业税收入,坚决杜绝收过头税、混税种、混税目入库等问题。对第四季度特别是12月份营业税收入出现异常情况的地区,省局将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征税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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