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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单位如何确认计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浙地税函[2004]4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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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你局《关于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单位如何确认计税营业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商品期货代理服务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实际取得的报酬。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此前因与本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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