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函[2004]49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你局《关于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单位如何确认计税营业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商品期货代理服务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实际取得的报酬。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此前因与本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