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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发[2005]1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2005]11号)转发给你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86号) 第二条废止。对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8号)的规定办理。以上请依照执行。

    2005年4月26日

    转    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20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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