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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

【时 效 性】 桂财法[2000]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央下放广西管理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自治区本级企事业的,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固定收入,驻邕企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驻外地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自治区国库。

    二、中央下放广西管理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属参股企业、联营企业的,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各级各地股份比例(或投资比例)及预算级次分别划缴自治区国库和各地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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