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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流[2002]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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