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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3]13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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