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珠地税函[2003]2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斗门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奥村金属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24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在审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事项时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外国企业收取的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其他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均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不得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国税发[2000]166号文件,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如纳税人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三、各征收分局应认真审核,对外国企业在转让技术过程中发生的上述一、二点提及的不属于免征营业税范围的收入,严格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外国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一并依法征收预提所得税。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