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深圳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我局联合深圳市财政委员拟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2013年第10号)进行修订,草拟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及其公告解读。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与2014年4月21日前发送邮件至baofz@szgs.gov.cn。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相关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v1.62.doc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v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