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外经贸发〔2006〕1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外经贸委(局、办)、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从源头抓质量的机制,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及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注册备案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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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重庆市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及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注册备案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从源头抓质量的机制,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根据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渝外经 [2001]106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使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对建立自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或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注册备案(以下简称双备案)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条? 补贴范围
建立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补贴范围主要是:企业建立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硬件、软件建设支出,含添置计算机、监控检测设备、通讯网络、检索系统开发、基地及加工厂标准化改造、收集、制定、发布、实施产品标准、流程以及企业操作规程、管理技术人员考察、调研、培训等费用。
双备案补贴范围主要:农产品出口企业为达到双备案要求建设隔离带(网)、固定的防盗设施、专人管理的农用物资存放场所、兽医、植保员的专用工作室及出口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卫生注册达标,购置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企业制定出口备案基地有关管理制度如基地管理员职责、兽医及植保员职责、田间、饲养管理制度、安全用药制度、溯源制度及培训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二)申请建立自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补贴的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度出口50万美元且出口增长10%以上(库区、农产品出口基地区县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2、种植业要求连片面积300亩以上,养殖业要求年饲养牲畜3000头以上、家禽20000羽以上,林业要求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
3、企业通过ISO9000或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
4、企业拥有较完善的可供网上公示查询的产品履历检索系统,检索内容应包括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包括生产者及联络方法、产地环境、种子、种畜、生产加工工艺、施用的安全农药、兽药、肥料品种及使用次数、理化、卫生检测指标、上市等各个程序,且该检索系统已实现正常运行;
5、建立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已经过市级相关部门评定达标(具体评定办法见附件一)。
(三)申请出口食品双备案补贴的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出口额在30万美元以上,对库区、农产品出口基地县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2、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出口食品双备案制度的品种范围并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四条? 补贴标准
对申请建立自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补贴的企业,按商务部确定的农产品出口目录及海关编码中的食品范围(见附件二)在所建的自有种植、养殖基地内建立了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并经市级相关部门评定达标后,每户企业按其实际支出的70%给予补贴,且最高额不超过5万元。
对申请双备案补贴的企业,每户按其实际费用的70%给予补贴,且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 补贴申请、拨付程序
(一)申请程序:该补贴资金实行一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月4日至1月31日按如下程序申请补贴资金:市级企业向市外经贸委申报(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区(市)县企业(其他企业)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当地外经贸委和财政局推荐),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二)补贴拨付程序
评审通过的企业,由市外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下文通知企业及相关部门,市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企业收到补贴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三)申报补贴提供材料(一式三份)
1、项目资金补贴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
2、项目实际支出发票复印件;
3、申请建立自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补贴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立自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补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四);
(2)项目总结报告;
(3)市级主管部门验收意见书。
4、申请双备案补贴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双备案补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五);
(2)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颁发的备案表复印件。
第六条? 监督管理与违章处理。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对该专项资金实行监督、检查,并可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于骗取该补贴资金的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详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给予补贴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141号文)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文件原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及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注册备案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