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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对各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工字[1993]1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93)财工字第23号《对各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是地区、部门已自行向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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