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字[1998]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请尽快组织人员对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各总公司所属企业、铁道部直属工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乌鲁木齐铁路局及铁路分局所属施工企业和工附业企业等进行清理、登记,对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企业,做好就地缴纳征收管理工作,并请将上述企业名单造册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前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