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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8]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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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请尽快组织人员对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各总公司所属企业、铁道部直属工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乌鲁木齐铁路局及铁路分局所属施工企业和工附业企业等进行清理、登记,对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企业,做好就地缴纳征收管理工作,并请将上述企业名单造册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前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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