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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1]3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应在9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税务部门使用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全面检查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税务部门使用专用设备的管理,对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上报上级机关。对企业发行、发票发售岗位的人员设置,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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