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地税函[2003]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一些企业反映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规定,通信线路及设备的代维修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1号)也明确:“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及设备的代维修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