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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省电力公司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3]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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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四川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川电财[2002]16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收费主体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所,但收取对象和使用用途未发生变化,因此,对县供电所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对四川电网城乡居民同价后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有关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对该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核算划分不清的,照常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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