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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团组购买门票后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地税函[2004]1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159号)已下发各地执行。根据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景点门票销售收入属于营业税税目“文化体育业”征税范围。因此,旅游团组购买门票后又需要开具发票的,景点售票处开具的发票种类应为“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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