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穗地税函[2003]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6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及资金变化而免征印花税的纳税人,需按纳税申报期限将免征印花税的资金分类向主管地税征收管理分局申报,各征收管理分局要及时将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录入征收系统,以掌握免征印花税的情况。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