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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停止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国库[2001]22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级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京财综〔2001〕333号文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1年4月20日起使用新的票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同时停止使用原《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但目前仍然有部分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缴纳预算外资金,给行政事业性收费核算造成影响。

    现重申:从2001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如继续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缴纳预算外资金,银行将拒绝受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使用《预算外资金拨款凭证》(收款通知)的单位自负。

    特此通知。

    附件:票样(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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