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