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我市市内公交车辆车船使用税的请示》(沈地税发[2001]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和《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97号)第六条“对我省的市内公共电车、汽车缓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在省政府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继续对市内公共电车、汽车缓征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