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函[1998]10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接到一些区县反映,在执行重地税发[1997]383号《关于重庆市技术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时,对转让技术成果免税的对象界定上掌握不一致。为此,现明确:
在对技术成果转让免税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文和重地税发[1994]14号文执行,即仅限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