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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财税地字[1987]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税地字[1987]1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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