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5]1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2005年5月1日以后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外贸企业,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其主动办理出口货物纳税申报手续。
二、对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的,各单位方可受理。对经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准予延期期限。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主管退税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主管征税部门予以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