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5]7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适应核定征收企业纳税申报的需要,省局制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所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使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