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农[1992]26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4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8号《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78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199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