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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农[1992]26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8号《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78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1992年12月2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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