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合同制工人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按照邮电部邮部〔1993〕135号文件通知,邮电企业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了使合同制工人与固定职工在保险待遇上相一致,便于行业管理,部决定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同时,对合同制工人的保险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各邮电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下同),在确定其岗位技能工资后,取消对其补偿的15%的工资性补贴。

    二、各企业给合同制工人缴纳的15%的退休养老基金也不再另行提取缴纳,应按系统统筹规定的提取比例与固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并提取,纳入系统统筹统一管理。

    三、合同制工人本人及其直系供养亲属的医疗保险待遇,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四、合同制工人调离邮电企业后,应按调入单位的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